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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外聘人员是指访问学者、博士后、流动人员。外聘研究人员是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实验室开放程度的具体表现。为广泛吸引国内外学者参与合作研究,有力提高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学术水平,现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二条 外聘研究人员可采用本人自荐、专家推荐或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经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重点实验室聘任。

第三条 外聘研究人员不受国籍和年龄限制,其聘任期视合作开展的科研课题而定。

第四条 外聘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研工作,应与本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符。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五条 外聘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与固定人员拥有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外聘人员必须服从重点实验室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和考核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和仪器设备,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七条 外聘研究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科研计划任务,外聘期满必须按时提交科研总结报告。

第八条 外聘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与所从事的科研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必须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由本人、重点实验室和原工作单位共享。

第九条 外聘研究人员应自觉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声誉,为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 外聘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享有与固定研究人员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一条 外聘研究人员有对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拥有仪器设备和数据的使用权。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享受重点实验室按规定发放的各种绩效、津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为外聘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和一定数量的研究经费,并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优先安排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外聘研究人员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专著、获得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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