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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重点实验室”)学术行为,提高学术道德水平,推动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学术道德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特制订《青藏高原地表过程与生态保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人员要自觉维护学术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提倡学术自律、团结协作、严谨求实,反对投机取巧,防止学术腐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紧密结合,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六条 引文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载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七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八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九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条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等。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五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六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六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一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驳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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